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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已将原告的会员权益转让给新的经营者,要求原告向新经营者协商退款。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让债务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基于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的。那么,原告那张“充5万赠1万”卡里的六千六百多块钱,和其他充值卡里的两千九百多块钱,能全额退还吗?
济南4月30日电(李明芮)“五一”将至,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山东各地民宿不止于“宿”,凭借特色化、定制化、品质化的服务,“花式”宠粉引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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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会员卡内尚有九千七百多元余额,对应的债务人是第二家公司,这家公司转让店铺也没经过原告同意,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家公司向洪先生退还九千多元。
原告洪先生在一家足疗店充值消费,2021年时,这家店的客服突然询问他,是否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到下一家承接该店的经营公司。交流中,洪先生了解到新公司不会变更店铺地址,也不会否认已经充值的金额,于是便同意了。之后,他就一直在新公司经营的店里充值消费。然而2024年的一天,洪先生去店里时,他突然发现店铺又再次易了主,并且再次换了老板的店铺竟然已经停止营业了。洪先生非常不满,为了要回他充值卡内的九千多元余额,他将经营足疗店的第二家公司和第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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