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受援人渠某某是一名家庭妇女,自2017年2月24日小孩出生后,一直在家照顾年幼宝宝,没有固定收入,生活上需男方进行资助,但男方却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时常在楼下打牌、玩游戏,这使双方生活陷入困境,入不敷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还会实施家暴。
判决结果
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便提起诉讼,申请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申请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申请获得小孩抚养权。经过援助律师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双方打架后民警出警记录、以及受援人受伤后前往医院看病的病例资料,进而证明被告存在家暴的情节,以此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主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以调解为主,希望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但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经调解后,双方仍各持己见,最终在第二次开庭后,法官判决双方离婚,基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因援助律师已调取了相关资料,法院最终认定了该事实的存在,支持了关于赔偿金、以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了6000元,并将小孩抚养权判归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
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的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中心第一时间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指派办理离婚案件的有经验律师,了解案情。本案系存在家暴情形的离婚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各项民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扶持的原则维护好夫妻关系。该案中,因小孩年幼,女方不得已需要在家照顾小孩,男方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拥有健康的身体,就应当担负起照顾家庭成员的职责,但本案中男方并未担负起其应尽的父亲、丈夫的责任,反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偶尔还对女方实施家暴行为,致使一方人格权遭受侵犯,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