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双方自愿变更抚养权,可以签订抚养权变更协议。如果双方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协商索要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