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一个婚姻关系,而结婚证是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最直接、最简便的证据。那么,没有结婚证还能离婚吗?
没有结婚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这两种情形对于能否离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双方因登记结婚而存在婚姻关系,自然是可以离婚的。具体而言:
1、双方协议离婚的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2、双方诉讼离婚的
起诉离婚的一方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方法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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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二: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该条未规定是哪里的婚姻登记机关,但应该是原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方法三: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需要注意的是,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由于婚姻登记档案只能当场查阅,而且它并不一直存放于当时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内,因此,当事人最好在查阅复印前,向婚姻登记机关询问档案存放地,以免徒劳奔波。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能否离婚要视情况而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能否离婚要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可以诉讼离婚,但不能协议离婚。
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
此种情形,双方可以离婚,但是离婚的方式受到限制,婚姻登记机关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原因在于协议离婚的时候,婚姻登记机关需要查明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即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也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属于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能离婚,只能是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可以协议解除,人民法院不处理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但是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如果同居关系的双方想离婚的,只有先补办结婚登记才能离婚。
补办结婚登记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可以。而且,补办结婚登记的时候,有结婚证了,没有结婚证的问题解决了。如果又发生损毁或遗失,可参照上文的方法解决。
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人民法院则会告知当事人要补办结婚登记,如果不补办,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只要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无论登记结婚的,还是虽未登记结婚但属于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的,都可以离婚。
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在日常的咨询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话题。
理和法律问答
问:没领结婚证,怎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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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领结婚证,是不能“离婚”的。“离婚”的前提需要“结婚”,“结婚”的法律标志是领结婚证,即法律婚。而没领结婚证,确实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客观上周边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的,往往双方还生育有小孩,这种情况是非婚同居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领结婚证的,应当在离婚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要想“离婚”,需要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理和法律提示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时,对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因此,判决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抚养费、教育费,直至成年为止。
关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关于具体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总的来说,非婚同居的程度都早已达到事实婚姻的时候,我们建议还是补领结婚证,这样万一离婚,也不至于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补办《结婚证》不需要夫妻共同去办理。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