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男女双方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决定结束一段婚姻关系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因为更经济、更快捷,因此备受离婚男女青睐,但协议离婚还真不是谁都可以。
有看官可能会说:
「“协议离婚不就是双方同意就可以了吗?”」
又有看官连忙纠正:
「“你说得不准确,光同意离婚还不行,还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达成一致。”」
看官说得都对,但是即便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方面达成一致,也不一定就可以通过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而只能通过通过向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来来来,听听赵小律说法,为自己的婚姻诊断下:「协议离婚,我可以吗?」
先来看几个案例:
A、M先生和N女士自1985年起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婚后育有一子,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共同生活十几年后,因第三者介入,双方决定解除两人之间的关系,遂于1998年到某民政部门准备离婚登记,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告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
【此种情况下若不事先解除两人之间的事实婚姻,任何一方迫不及待地会进入下一段婚姻都有可能会涉嫌重婚罪,为此赵小律广而告之广大看客要有始有终,一段感情结束后再开始一段新感情,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否则可能以身试法。】
B、L先生与Y女士在读大学期间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两人前往美国留学并在美国登记结婚,5年后举家迁到上海,后因L先生出轨,两人决定离婚,双方到上海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不能通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程序离婚。
C、J先生(中国人)和Marry(美国人)女士于2001年相识于上海,半年后共同生活,两人共同生活了3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结束共同生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两人来到上海某民政部门准备办理协议离婚,被告知不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居关系的解除由双方自行解决。
D、Z先生和M女士在厦门某城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前往英国工作生活,并获得英国国籍,拿到英国公民身份,N年后举家来到广州,后因感情出现问题决定离婚,但双方来到当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的厦门某城市的民政部门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不能为他们办理,最终双方通过厦门某城市某区的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E、Andy和Mark分别来自韩国和日本,相识于北京,后在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因生活习惯等问题经常发生矛盾,二人决定离婚,二人前往当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准备办理离婚登记,却被告知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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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K先生和R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后R女士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5年后K先生与R女士的父母就其与R女士离婚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在K先生支付一笔费用后,R女士的父母同意二人离婚但当他们来到当初为他们办理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时被告知不能为他们办理离婚登记,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有看客看得眼光缭乱、头昏脑胀,越看越糊涂,禁不住挠挠头:
「“赵小律,我就是想知道我能不能协议离婚,有没有一句话就能判断的标准?”」
有,有,有,那赵小律就告诉你一句话,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看客您就可以协议离婚: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在中国登记结婚;
3)当事人中有一方是中国公民。
看客,您还看不明白啊?简单,加赵小律微信13524868040,让赵小律对您一对一普法。
办离婚去什么地方办理,根据采取的离婚方式决定,具体如下:
1、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那么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原告要到对方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六)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九)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十)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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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跨省通办】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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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