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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婚姻律师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代理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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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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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该案一审也是本律师代理的,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对方补偿我方人民币若干。判决后,对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对给我方补偿财产的数额不服,因而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指出对方是在恶意拖延,不想离婚。没想到对方律师却回答说:“因为上诉书中仅就财产分割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中的离婚部分已经生效,双方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了。”此言一出马上被二审法官予以否定,告知因一方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全都未生效。那位律师如此外行的回答也让本律师大跌眼镜,很明显对方的律师犯了很低级的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是全部都不生效的。本律师做了十多年的婚姻案件,办理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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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

近千件,还是头一次听到如此荒唐的观点!除去法律规定不说,众所周知离婚后要持离婚有效凭证(协议离婚凭离婚证,诉讼离婚要凭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到公安机关更改户籍信息中的婚姻状况。按照那位外行律师的理论:我的当事人只要拿着一审未生效离婚判决书,同时为了证明二审只是就财产问题上诉,不包含

部分,再拿着对方的上诉状。有了这两样东西,公安机关就可以办理户籍中婚姻状况的更改,更改后我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就可以随时再婚了。公安机关敢凭老百姓写的一纸文书来断定人民法院判决书的效力吗?这么做岂不荒唐至极!那位

离婚律师

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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