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就相当于你的离婚证,不需要再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既然之前协议离婚不成,你又想离婚,只能走诉讼离婚了。鉴于男方之前关于离婚的态度,到了法院男方可能不会同意离婚。婚姻法有这样一条司法实践: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判离。除非是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但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关键是举证不能的问题。
第一次如果没有判决离婚,必须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随着科技的日渐发展,交通网络正在变得越来越发达,长途旅行早就从过去的遥不可及变成了一件简单的事情,人口流动的速度和密度也在加快,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城市的特点和风格、工作机会的多少来自由选择自己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但无论走到哪里,都处在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之下,许多相关法律规定也与我国这种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相关,但由于工作、子女教育乃至于社会事件等问题并未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的人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有关于户籍所在地的法律适用就会出现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涉及到户籍的法律问题都是关于人身关系的,例如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当中,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决定了办理手续时哪些机关具有管辖权,可以在哪些机关进行结婚和离婚登记,但当事人出于个人情况的需求经常问起能否在异地进行离婚,因此本文将对离婚相关手续的办理流程和细节进行总结。
一、协议离婚可以异地办理吗?
协议离婚是双方能够就离婚相关的问题例如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如何分割财产和债务、如何分配抚养权等达成一致的,就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并进行离婚登记,在2021年《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相关条款生效之前,协议离婚在进行离婚登记当天就可以领取离婚证,是目前离婚最快的方法。
但协议离婚是无法在双方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虽然不需要必须在进行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可以在另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但是是无法实现异地办理的,尽管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但仍无法在双方户籍所在地以外的民政局办理离婚。
而且在2021年《民法典》生效之后,万众瞩目的离婚冷静期相关规定就宣告生效,在双方协商一致首先需要向民政局递交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收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任意一方反悔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第一个三十天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需要正式进行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超过三十天没有正式登记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诉讼离婚能够异地办理吗?
“诉讼离婚能否异地办理”这一问题的答案主要是取决于对“异地”的定义,因为与协议离婚中的在登记机关办理不同,诉讼离婚需要在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因此诉讼离婚的办理是需要按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法定管辖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原则,诉讼离婚需要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被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立案时可以提供被告的居住证、租房协议等相关信息来证明管辖。
涉及到军婚时,诉讼离婚的管辖还有特殊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夫妻双方中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一方中非军人一方向军人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被告如果是军队文职干部的,离婚案件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如果是非文职干部的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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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办理的流程、所需要的证件、办理的机构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判断能否异地办理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时,需要结合“异地”的地点和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信金国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团队竭诚帮助您解决问题。
在我国离婚协议异地补办不可以。离婚协议书丢了,如果是办过离婚登记,领过离婚证了,离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个协议是不能补办的。如果确实需要,可以凭身份证,离婚证,到当初办理离婚证的婚姻登记部门申请查档,复印存档的那一份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档案管理公章就可以。
在我国离婚协议异地补办可以吗?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离婚决议
1、“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2、对于婚姻中该如何相处时,婚姻咨询师常会告诫婚姻当事者“婚姻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双方的家庭亦会影响到婚姻关系的稳定。至于婚姻该不该继续维系下去时,更多地还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这个婚姻还能否给自己的后半生还来幸福。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衡量标准是,在这个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没有一般会劝当事人选择离婚。
?3、一般来说,出现以下四种情形时,建议当事者果断做出离婚决定,并及时请求法律帮助,以多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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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时间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后便向受害方道歉,保证以后再也不会打了。可一段时间又发作,之后再道歉。这种道歉绝对不可信,那只不过为了防止受害方寻求法律帮助,报警或者向娘家人求助,以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受到处罚。
(2)酗酒成性,不务正业。这类人对生活失去了斗志,只能凭借酒精的作用来麻醉自己,或是从中找到一丝生活的遐想,却不又愿或不敢投身于创业之中。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资助,但对于配偶的建议从不听取,再有不顺则可能要暴力相向。
(3)沾染吸毒、赌博恶心,不思悔改。
(4)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类人对配偶的情感伤害尤其重,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根本没把配偶的人格尊严放在眼里。表面上可能对配偶也不错,也不忘记给家用,以为这样就对家庭承担了责任。
目前年轻人思想是越来越新潮开明,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话,很多人会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现在离婚可以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法定离婚,具体看当事人双方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