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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分享的是“
婚姻法
”2020新规以下五种人不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能领取离婚证。
第一种
人是什么呢?他对于离婚协商不成的,一方是精神离婚的,一方是不同意离婚的,那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去法院起诉离婚
第二种
情况,虽然双方达成了一致离婚协议,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夫妻俩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协商不了,这种情况也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不能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
第三种
人是什么呢,一方或者双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说无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也不能去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
第四种
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有些朋友就觉得办理了酒席,双方有了小孩,就属于婚姻了,你们只能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同居关系,所以说这种人也不能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因为从始至终,你们没有结过婚,不属于事实婚姻
最后一种
是我们国内的人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在中国内地办理协议离婚的,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只能在中国内地法院起诉,民政局是办理不了协议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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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是怎样的?今天,律师就整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登记按照: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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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藉证明)、双方结婚证、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协议书一式三份)、二张2寸近期免冠照;
二、受理: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
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2.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过程中常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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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不计排队时间,一般20~40分钟左右办完,当天可以拿到证。
2.打印与照相:一般夫妻二人本人再带上上文证件原件,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可,附近一般都有打印与照相的。
3.收费:南方沿海城市部份民政局已不收费。即使收费,一般也是9元或者20元以内。
4..户籍所在地:前提你或者对方有一方是该市户口,否则办不了,白跑一趟。
5.没有结婚证:先在本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单位开一封证明信:两个人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先补结婚证,紧接着办理离婚手续。
5.房产分割:有房产要分割或者要写在协议上的,建议把房产证(或复印件)也带上,因为协议上要写清楚当事人的房产的土地地址,若有错字过户不能免税。
6.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可以当离婚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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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前段时间的百家文章里,曾详细论述过关于“离婚率”的问题。这是一个严肃的社会性话题,笔者每次谈及,都怀着对婚姻无比崇敬的心情,但同时也心存遗憾和担忧。
遗憾的是越来越多的婚姻正面临不幸,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走向分崩离析。担忧的是,家庭成员越来越无法和平共处、和谐共生,那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还有多远多长?单亲家庭带给子女的心理影响会不会越来越多地映射各类社会问题,甚至成为悲剧的祸根?
所幸,为了防止一时冲动、事后无法补救的“赌气式”离婚的发生,2019年12月16日版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编第四章(1077条)新增了一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
协议离婚的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后30日内,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单方撤回申请。都未反悔的,30日后双方同时到场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相较于现行《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的程序,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两个“门槛”:
1、申请离婚当天不予登记,给双方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想离了,都可以去撤回离婚申请,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2、即便30天内都没有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协议也不会生效,必须双方再次到现场办理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设定了这两个“门槛”之后,对于冲动型离婚的夫妻来说,就增加了一道屏障。30天的冷静期,足以让对婚姻尚存挽留之情的至少一方还存在挽救婚姻的机会,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当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八个大字并未改变,“结婚自愿,离婚自由”。
因此,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颁行的民法典,也并不是要让离婚变得更难,而是让离婚变得更冷静、更理性。
民法典设定的“门槛”,也不是要让在痛苦婚姻中挣扎的人无法脱离苦海,而是让婚姻中的人们更加珍视婚姻,对婚姻充满敬畏之心,充满担当与责任。
婚姻制度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你觉得《民法典草案》里设置的这两个“协议离婚门槛”,到底是出于何种考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