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1. 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1条规定了复函的内容和要求。
2. 复函是指当上级***对下级***的裁判或者裁定认为有错误时,要求下级***重新审理或者改判的函件。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1条的规定,复函应当包括上级***认为下级***错误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要求下级***重新审理或者改判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3. 复函是民事诉讼监督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保障裁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同时也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指导。
当事人如果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首先应该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前向上一级***上诉,如果错过了上诉期,导致一审判决直接生效了,那么此时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只能走审判监督程序了,其中一种方式就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但根据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如果非因法定原因导致未能上诉的,检察院一般也不会受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管辖范围:
对同级和下级人民***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对同级人民***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同级执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都由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并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3)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5、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制作终结报告,经部门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
根据民诉法200条,适用法律错误,应该用“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