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做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都应当受理。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果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