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赔偿能力不是法定从重的条件,不会因此从重处罚的。但“没有赔偿”相对于“已经赔偿”,在处罚上是显得更重了。
1、判决前被告积极民事赔偿,取得受害人(或其家人)谅解,是一个酌定从轻的情节,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个从轻的幅度,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2、不管受害人家属满不满意,都没有直接的上诉权,只能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抗不抗由检察院决定。
3、只盯刑事不管民事,当然不理智,应当综合衡量一下受害人一家经济条件及被告的主观恶性,如果受害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且受害人主观恶性也不大,接受民事赔偿而谅解,使被告能得到酌定从轻也不是坏事。 附:《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人民***结合被告人赔偿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也就是说,赔偿对量刑是有影响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那么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没有赔偿自然是没有从轻的可能了。
***是刑事责任,赔偿钱财是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判***,该负的法律责任还是要承担。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 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10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 人民***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