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167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本条规定是对保全物置换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证据保全,人民***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1)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2)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提存财物或价款。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向人民***申请保全财产,即可以保全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财产,原材料和货物属于动产范畴,人民***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被申请人的原材料和货物,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