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释义】
对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罚上可以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的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刑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本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以上罪行的,依照这些规定从重处罚。
【关联法规】
《刑法》第238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0、127条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
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