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绝”一词产生于宋代,宋代是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史上取得辉煌成就的时期。
宋代法律中的“户绝”(也称“绝户”)概念延续自唐代,它有两层意义。一方面它是指父系血缘的断绝,即所谓“无后者为户绝”,包括没有任何形式的“继嗣”,
第二个方面它是指作为国家的一个纳税单位的“户”的消失。一个有男性家长的户称为“课户”;一个没有子嗣(无论亲生还是领养)的寡妇家庭则称为“女户”,当她死后,她的家庭也成为绝户。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说,“户绝”同时意味着父系血缘的断绝和国家纳税单位的消失。但我们必须注意,这个概念对于兄弟多人同居而没有分家的状况并不适用。共同拥有财产的家庭,即使其中的一个兄弟(包括他的妻子)已死,而且没有子嗣,由于该户仍然是一个完整的纳税单位,因此不能算作“户绝”。我们在分析宋代的继承法律时,必须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实际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三大阶段,不知您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社会发展形态的划分,可以分为奴隶制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律社会,“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分别为是以商鞅变法和***战争(抑或有学说是认为以1912辛亥革命)为划分分水岭!falv教谕罔!
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清末、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民国时期可分为北洋国民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可分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面计划经济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和公司法规范化时期。
《大周刑统》即《显德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①杖刑演变为“合欢杖”、(双杖对下)“随年杖”(杖人如其数)②流刑演变为刺配;到宋朝甚至是三刑合一,刺面、决杖、配流合而为一;③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3、民事法规渐趋完备:以后周影响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