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我国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说明对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但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很高、很严格的。将所有案件的结论都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无疑是好的。但是,尽管设定这种统一化的证明标准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设定的是否科学、合理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实际上,一些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已经开始对这种一元化的标准提出了质疑。我们认为,否定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证明标准,是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要求的。
证明妨碍行为使得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基于对权利进行救济的需要.应对证明妨碍行为予以排除,这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体现,也是公平与效率司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制度保障.许多国家和地区均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明妨碍及其排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于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部分地确立起该制度,但其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亟需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能够证明与事实不符 需要付举证不能的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规则 原告对于***主要的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据, 如果证明的事实与举证不能达成一致 ,其观点不能被法律支持 ,最终的结果就是其主张的诉讼请求 ***不会予以支持,原告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原告证明与事实不符需要负有什么责任?我的答案是:如果是原告证明与事实不符,可能要面临着假证事实,戓者危造事实戓者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法律责任,***有权要求原告还原事实真相,原告的事实证明作出相应的处理,是需要负有假证的法律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必然有一方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这一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这就是证明责任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需要倒置证明责任的侵权诉讼作出了规定,即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类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因此对证据无法进行认定,对方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