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构建简案快审的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应当遵循科学分流、调裁一体、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驳回***、准予撤诉等程序性案件;
(三)适用实现担 保物权、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等程序的案件;等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于2015年2月4日已经被《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法规废止。
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证言的要求,确定了有关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本条第一款是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传闻的证据的适用,是基于传闻证据真实性、可靠性欠缺的考虑。因此除聋哑人外,证人应当以言辞方式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宣读其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
本条第二款是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