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将第十条修改为: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废止,失效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