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

   2023-12-26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270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这里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此类人不参与案件,但是是与案件的判决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不同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这两种人都是即参与案件审理又有利害关系的人,而案外人就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但有利害关系的那一类人。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全文)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修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7.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8.第十八条修改为: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9.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一、明确主体

1. 谁可以主张赔偿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请求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案例君注:该司法解释调整了原司法解释第1条被侵害权利客体的顺序,即由“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修改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这三类权利在性质上都属于物质性人格权,身体作为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其权利的完整是健康权保护的前提,因此该司法解释按照《民法典》的权利排列顺序进行了修改。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案例君注:该司法解释中“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删除了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仅限于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随着我国加强法制治国理念,以人为本,对人权的更加尊重,2020年最高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更细化,更人性。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 ,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恶意诉讼处罚的标准,实际上就是***认定恶意诉讼行为事实成立的标准,必须把握三个要件: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事实清楚的标准。在主客观相互统一,事实清楚而且不能被证伪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处罚措施。主观标准为提起恶意诉讼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恶意。恶意可能包含两种意思,一是指无正当理由故意从事某种违法行为;二是具有不正当的动机。可见,恶意包含了行为意思上的违法性和目的意思上的不正当性,是主观过错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恶意诉讼的当事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诉权或无正当理由仍提***讼,诉讼程序的启动缺乏合理的事由,当事人对该诉讼要件的欠缺是心知肚明的,让程序的启动具备了违法性要件;当事人启动程序是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许是为了损害他人财产,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等,且当事人对不正当目的的期待是通过积极的违法诉讼行为表现出来的,并非是因自己的重大过失而造成的。这种恶意同样可以表现在被告一方的积极抗辩上。

恶意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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