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
民事执行监督的申请条件是:
1、执行裁定,裁定违法;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况的;
3、不履行职责或者懈怠履行职责;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案外人、当事人以及案件的关联人都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一、依托监督平台,实施预警催办,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由检察机关牵头创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要求各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与检察机关信息共享,指派专人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查阅、登记、备案,掌握行政处罚案件动态。
二、实施备案说理,强化执行监督,确保强制执行申请的依法受理和高效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裁定的,应同时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检察机关认为不当的,建议***依法受理或者立案执行。***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终结后3日内向检察机关备案,自觉接受检察监督。
三、实施随机抽检,强化实地核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的全面真实。
采取不定期抽查检查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信息与行政处罚卷宗信息比对核查,防止行政机关以漏录、错录信息等方式规避检察机关监督。对于该录而未录的案件,处罚决定已执行或者已申请***执行的,责令限期补录;处罚决定未执行亦未申请***执行,且尚在法定申请期内的,责令补录并督促限期申请***执行;处罚决定未执行亦未申请***强制执行,且已过法定申请期的,责令补录并派员调查核实,发现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机关或部门依法依纪处理。对于故意错录案件信息规避监督的,区别情形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非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
2、如果当事人嫌麻烦或搞不懂怎么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如果不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仍可以正常向***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这个问题,我不能提供明确的回答。因为没有上下文,我不知道三个月的延期意味着什么。通常情况下,检察院延长民事监督可能是出于法律程序的需要,以便于他们进行更深入的调查或收集更多的证据。
这可能是好事,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将有更多的时间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然而,也有可能延期会导致执行缓慢或误解,这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
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民事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对代表国家行使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当检察院决定对某一民事案件进行监督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延期监督期限,则需要及时向***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普遍情况下,民事监督延期可能产生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性质、案情的发展和延期的原因等因素。如果延期是为了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并准确掌握事实,进而制定更为精准的监督措施,那么这对案件审理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如果延期是因为监督人员的失职失误或者是其他不正当的原因造成的,就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不太好事。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检察院延期***意味着案情非常复杂,
从一般意义上讲,检察院民事抗诉延期可能是好事也可能是坏事,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延期是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例如需要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或者需要等待其他法律程序的完成等等,那么延期可以提高检察院取得成功的概率,可能会对案件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是好事。
但如果延期是基于不充分、不可行的理由,或者是强制性的延期,例如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是出于其他不当的考虑而推迟案件的解决,那么延期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这是坏事。
因此,在评价检察院民事抗诉延期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看延期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如何。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管辖范围:
对同级和下级人民***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对同级人民***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同级执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3)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身份证明”包括: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都由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并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3)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5、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制作终结报告,经部门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