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强和规范对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违法问题的监督,提升监督质效,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该条款主要对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绪做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