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检察院办案监督规则?)

   2023-12-26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990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监督规则》),该规则在试行8年后,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反复调研、细致修订,终于正式发布,并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则全面梳理了检察监督的原则、方式、范围和程序,既是监督申请人的流程指针,更是检察官办案的规范依据,系民事检察监督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类文件,将在较长的时间内指导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

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

2.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办理、管理工作、互相制约;

4.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是监督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抗诉等,二是当事人的监督,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监督权,回避制度等,三是***内容监督,合议制,纪检监督部门监督等。

四是上级***的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有三个:第一类就是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下,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提起再审,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即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类就是案件来自于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这类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与案件没有必然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到了这些案外人的权益,由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监督的请求。

第三类就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民法作为私法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检察监督时,《监督规则》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其他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提出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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