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依职权(什么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750
核心提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有三个:第一类就是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的情况下,有一个前置条件,即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提起再审,根据《监督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即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类就是案件来自于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这类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与案件没有必然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影响到了这些案外人的权益,由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监督的请求。

第三类就是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而由于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民法作为私法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出检察监督时,《监督规则》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受贿、***、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其他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提出检察监督。

保全裁定必须送达被告,以保障被告的知情权

财产保全的种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以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第八十五条规定: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执行裁定书是否要送达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强制执行的裁定书,没有送达可以执行,***只行告知义务。其他的法律文书要先送达再执行、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特点是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而不通过中介人或其他中间环节。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指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讼保全】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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