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于2018年10月1日向朱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给朱某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据写明:月息为1.2分,还款日期为2019年4月底前。当日,朱某向郭某指定的姚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转账30万元。到期后,郭某未能偿还该欠款,朱某以郭某和姚某为共同被告向孟村***自治县人民***提***讼,诉请二被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庭审中,姚某辩称,其只是出借银行账户,并不是借贷关系的相对人,款项也没有用于其个人生活。姚某同时提交个人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及郭某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郭某对30万元借款承担责任,与姚某无关。
***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