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不同:
(1)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
(2)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
二、分类不同:
(1)合伙从民法上可分为商事合伙、民事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一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显名合伙、隐名合伙等。
(2)按合作的性质,可分为同质合作与非同质合作。按照有无契约合同的标准,合作分为非正式合作与正式合作。
三、特征不同:
(1)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作的特征是目标一致。统一的认识和规范。相互信赖的合作气氛。具有合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一定物质基础。
合伙。合伙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享受利益是合伙,合作。按约定的条件共同经营、约定的比例分配风险、利益是合作。区别不大,关键是协议内容的明确、具体。法律合伙与合作的区别合伙是一种制度,是指多方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和共同分享利益的关系合作是指业务上的相互关系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当事人不同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民事审判在承认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强调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以实现交易结果公平,实质公平。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企业,作为职业的经营者,应当推定其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当然的注意义务和对等的交易能力。
责任承担的依据和标准不同
民事审判侧重主观的过错与结果的公平,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对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过高的违约金约定,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认定和必要调整。商事审判侧重风险的承担而非过错的有无,追求的是促进效益最大化而不仅限于道义的维护及过错的惩罚。
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
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