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通则,即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关系从此也成为理论界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值此《民法通则》颁布二十年之际,回顾从民法典转向《民法通则》的演变轨迹,展望从《民法通则》走向民法典的发展路径,无疑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民法典》指一部完整全面的民法法律,关于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民法上的重要规定都包含在其中。一般说来在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只需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就可以处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而《民法通则》只是关于民法适用的一些笼统的概括性的规定,《民法通则》确立的制度是在民事法律实践中被普遍适用的,但具体到调整每一个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时,还需要依据民法的其他部门法才能胜任。所以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经有物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但依然还是要制订《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法律。
目前我国没有完整的《民法典》,民事法律采用的是《民法通则》做概括规定,各民事部门法作具体规定的方式,这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和民事立法起步较晚等客观现实状况是相符的。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区别在于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民法通则》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1. 定义不同
①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
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2. 来源不同
①民法通则在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②民法总则在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