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执行程序终结是由于发生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能继续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
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宣告破产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会对这个案子做一个程序上的终结,只要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故程序终结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没有影响。
实践中一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个是终结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经过人民***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可能枯木逢春,重新恢复执行并执行到位。
终结执行则是彻底终结执行程序,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这种状况今后也不会有改变的可能,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是此类案件的最好归宿。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解冻银行卡。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