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陈述,如原被告向法庭所作出的陈述;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视听资料;
4、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2)、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3)、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新的证据的规定增加了新证据的构成要件,新证据的规定会对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把握产生了一定的影像,扩大举证内容的范围和形式,也为案件的进行提供了积极的辅助。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提供,经***批准,可以延长举证期。
是可以使用的。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新的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提交;但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的,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并说明理由,经人民***认可后,视为新的证据。
因此,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新证据。
关于新证据的适用条件及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审慎使用,应遵循以真相为依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对新证据的审查和申报,同时加强对证据的保护工作,确保审判公正。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是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一项实体性再审事由,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之一。
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对再审新证据的具体适用作了细化规定。但是,实践中具体案件较为复杂,存在一些问题,如“新证据”的认定标准难以把握、各类证据运用不规范等,亟待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监督申请时,除了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进行必要审核,还应对法官认定“新证据”适当与否进行审查,以实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与尊重意思自治之间、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正义与效率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