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出庭作证的证人陈述证言的要求,确定了有关证人证言的排除规则。
本条第一款是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传闻的证据的适用,是基于传闻证据真实性、可靠性欠缺的考虑。因此除聋哑人外,证人应当以言辞方式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宣读其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言。
本条第二款是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即使是没有经过***或者是收到***答复意见书而没有申请复查的,都可以直接向相关案件发生地的人民******。另外,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是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的;但是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时效不同,具体某一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可以查找相关法律或者是询问有关方面的人员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