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按照其规定的内容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的程序,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人与人或者人与组织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民法规定平等主体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刑法则主要规定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主要是指诉讼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位,但程序法亦有相对独立性,即程序法一旦定出来,执法或者司法者便不应为了实现实体法而破坏程序法规范。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
法律行为的分类:
1、以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2、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3、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4、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又称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5、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7、根据行为的公法或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