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费用在法律上是称之为“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要在立案时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开庭不另行收费。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原告开庭当天缴纳诉讼费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提***讼时应该按照诉求的标的额预先缴纳相应的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有权驳回原告的***。所以原告***时就必须缴纳诉讼费。
但是民诉法又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的,就必须补交诉讼费,这是原告就可以当庭缴纳诉讼费,这时候不算违法。
合法。原告在向***提***讼时,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诉讼费。如果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不预交的,***会裁定按原告自动撤回***处理。一般原告只要在***判决作出之前预交诉讼费,都是合法的。原告在***开庭当天交诉讼费,合法。
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向人民******,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原告如果没有交纳诉讼费,人民***应当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如果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交纳诉讼费时间并非强制性规定,可以允许原告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