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有什么用(法院下来的裁定书是什么意思?)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80
核心提示:裁定书是人民***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决定所制作的文件。如,驳回上诉的裁定,因被告人死

裁定书是人民***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或部分实体问题作出决定所制作的文件。

如,驳回上诉的裁定,因被告人死亡终止审理的裁定,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裁定,减刑的裁定等等。裁定也分刑事裁定,民事裁定,一审裁定,二审裁定。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过程中,就当事人的实体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民事判决,是指***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裁定则是指***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与判决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的进程。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通常只有一份判决,而一个案件有可能有几份裁定。  

2、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判决根据的事实是***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一般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凡是适用两审终审的民事案件,地方各级***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准许上诉。

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职权,判决解决的是诉讼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的是诉讼的程序问题。

民事判决,是人民***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民事裁定,是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可以作出证据使用。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是,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生效判决的除外,这在〈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执行裁定书是在执行程序中所作出的裁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它法律文书。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执行裁定书。这句话的意思是:***执行部门人员根据裁定书的内容去执行的行为。裁定书是***的一种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就要无条件地去执行。如果裁定书都不及时去执行,就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就是执行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执行裁定书是执行职能部门的具体执法行为。

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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