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研究(民事诉讼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要求被告提供证据合理吗?)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20
核心提示:您好,如果是原告证明责任之内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支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

您好,如果是原告证明责任之内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会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2001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原告进行相应的主张,但是无法证明的,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种证明责任是不会转移的,被告不需要承担。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而言不合理,但在特殊案件和情形下,是合理的。

我国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一旦被告不承认,原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但是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和情形,法律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比如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往往处于比较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在提供证据时会受到很多限制,此时便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

  据是客观存在的、与它事物具有某种联系的、并可用于表明这种联系的事物。其在法律上的可采纳性通常都由“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决定。据链是指在据与被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据的组合。首先,据链的概念只能在多个据存在的条件下适用;第二,适用在单独据不能直接明被事实的情况下;第三,每个据至少要与其它据具有联系;第四,组成据链的各个据不拘形式;第五,据链的***明力为各个据的总和。据链中的据必须适格所谓适格就是要求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据必须满足:1.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2.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据形式和取方式。所形成的据链能够明案件的明对象明对象作为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明活动中需要用据加以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据链之中的据必须能够相互印排除合理怀疑据相互印就是在运用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据的真卧及明力的大小,将某一据与案件其他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据,法官在采纳某一据以及根据全案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据之间的相互印,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据的印性支持,全案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据,因为其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据予以印。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表明单独的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需要其他据来予以印,补强其明力。同时该条又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表明只要全案据之间能够相互印,形成完整的据链条,排除了合理怀疑,那么即使没有被告人的认罪,也可以定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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