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一般不构成新的犯罪,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从重)。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伪造证据,一经查实,***会对被告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