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法律分析?)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560
核心提示: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析如下,有以下几个含义:1.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制定变通和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析如下,有以下几个含义:

1.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但一定要遵循宪法和本法的原则,不得与之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是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基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定必须得到全面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宪法的规定是不能变通的,否则,就无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也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出变通,就是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否定,当然谈不上民事诉讼法在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这是违背本条的立法原意的。因此,本法规定的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不能变通。同样,作补充规定也不得违反上述基本原则。

此外,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民事诉讼法的变通不得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再者,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要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符合民族自治区域各民族的根本利益,作到符合实际,行之有效。

2.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程序。对本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制定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该规定,必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按照本条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一规定,也是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重申,也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目的主要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考虑。例如,由于自治区制定的规定可以对本法进行变通或者补充,那么该有关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反宪法规定和本法的基本原则,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关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适当的,便作出批准的决定,该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即生效;否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此应当作出修改。

1、诉讼途径。

诉讼俗称“打官司”,诉讼途径就是指受害人或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上诉或申诉,由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途径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非诉讼途径

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非诉讼途径,是指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请求国家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诉讼途径很多,主要有:投诉、申请、调解、申请裁决、申请仲裁、申请复议、申请复审、复核、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诉等。

3、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是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公民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由于社会分工、文化程度、专业知识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法律水平不尽相同,甚至有很大的差异,不少人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

即使是有较高的法律水平的人,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当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我们在处理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时,应当懂得可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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