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期未满就下判决,不合法。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15天的期限内任何一天都可以将答辩状送交***。超过期限,被告将丧失以答辩状的方式阐明自己意见、反驳原告观点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的审理。超过15天的法定期限,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将不再等待,而视为被告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仍继续依法定程序审理。当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并不是说被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仍有机会详尽地发表意见和主张,进行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