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关于***条件的规定,司法解释是,其中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害关系可以解释为利益关系;案件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并且受人民***管辖。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规定裁定书由作出裁定的审判人员署名,书记员也要署名,最后加盖人民***的印章!发给当事人的,是打印好的文本,上面不会有任何人的签名!理由为:独任审判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才依照法律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换程序裁定书应为独任审判员审理结果,故当署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名字。
根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119条是***条件:第119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对第118条第2款所称“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而做的解释,因为合同对当事人有拘束力,而合同内容就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果在这个层面上理解第119条,那么这里的合同应该是“终局有效的合同”,而不包括效力待定、附条件合同、无效的合同。因为在效力待定以及附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尚未终局发生效力,债权尚未发生;在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亦未发生。
所提问题应该是“《民事诉讼法》119条”吧?该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