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32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司法解释?)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70
核心提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追加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了必要诉讼当事人,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并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处理办法,对属于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通知参加,对不属于必要当事人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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