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如下: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涉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公示催告等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再审由三人合议庭审理,但人民***可以决定由审判员一人审理。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简单来说,当事人不满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涉及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公示催告等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再审由三人合议庭或一名审判员审理,再审期间原判决或裁定不停止执行,再审裁定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或者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 民事诉讼法178条规定是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2. 根据该条规定,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拒不接受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除了强制执行措施外,该条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执行方式和程序,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同时,该条还规定了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限制和保障措施,如被执行人的财产免于侵犯、执行过程中的公正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