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作废。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就是说,现行民事诉讼法让是1991年颁布的诉讼法,2007年只是进行了部分修改而已。
1、最新的《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修正后颁布的。
2、《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民事诉讼法的最新版是2021年的。
因为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改革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出现了最新版的民事诉讼法。
此次修订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标准化诉讼制度、加强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保护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规定,也为民事诉讼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撑。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释义】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管辖。 合同***的管辖确定标准有两个,分别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的意义如下: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如何确立民诉目的,直接影响着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职能划分等。因此,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促进民诉理论向纵深发展;
2、对民诉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的指定、修改和完善;
3、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民事***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民事诉讼是指人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1.我国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共分五编,二十三章,共二百零五条,是当时条文最多的法律。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3.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4.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