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通知书是送达给因案件需要而负有协助人民***执行义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向有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六,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七,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述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