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21章 执行措施
总计15条(第241条~第255条)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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