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98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640
核心提示:  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


  第九十二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释义】

  财产保全,是***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制度。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本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一旦责令提供而不提供的,将被驳回申请。但***也可以视情况不要求提供担保。另外还有关于紧急财产保全的规定,所谓情况紧急就是指不马上采取措施将可能导致执行财产减损。

  【关联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103条

  《最高人民***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2、13条

  《最高人民***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8条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

  《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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