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第六项内容是什么规定内容?)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610
核心提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四)保全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人民***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审判机关解决民事***,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它通过对***审判活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关系的调整,保证了民事诉讼合法进行。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关于裁定适用范围,其第一款第六项内容是“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即因案件中止或者终结诉讼时,需用裁定书,而非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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