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居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直接上级、财产代管人或者知晓当事人财产状况的人,不得为当事人作代理人。
因此,***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不能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是有规定的。
此外,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除了不能是直系亲属等特定身份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代理能力。
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时,要考虑代理人的专业能力、经验和口碑等多方面因素,选择一个优秀的代理人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规定是,法官所审理的案件,法官的直系亲属是不可以参加案件诉讼的,要不就是法官需要回避的,如果不是本案主审法官审理的案件,***工作人员的亲属,是可以参加诉讼的。
据我们所知,在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否签收调解书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签收调解书。因为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签收调解书,相反却强调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或在特别授权后又另行指定代收人才可签收调解书。
另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签收调解书。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全部诉讼请求都有处分的权利,既能进行调解,又能签订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应该是顺理咸章的事。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享有最终反悔权;对调解书的签收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有关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调解书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委托代理人在特别授权中没有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签收调解书,必须有当事人的另行指定。
如果当事人在一般委托授权或者特别授权书中未记明代收调解书的事项,则委托代理人无权签收调解书,即使签收了调解书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普通公民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且必须要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