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4条(民事诉讼法144条解析?)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90
核心提示: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解释】本条是对简易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解释】本条是对简易程序传唤方式的规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间,用法定发传票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出庭。公开审理的,还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的虽然也可以发传票,但是也可以简化。简便的传唤方式有:委托有关人员口头传唤当事人、证人,用电话通知外,在农村还可用有线广播通知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随时”传唤,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例如,在原告口头***后,随即用有线广播传唤被告和证人当即审理。

  1993年,最高人民***颁布了经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原告到庭请求解决***,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人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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