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5条(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16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5条第一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清撤派的,是否准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5条第一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清撤派的,是否准近,由人民***

裁定。人民***裁定 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释

义:撤诉是指在人民***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

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派的行力。申清撤派,即

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想撤诉,必须是在判決之前向***提出,如果已经判决,是无法提出撤诉的。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判決前提出撤诉,***是否会批准其撤诉请求,无法估计。

1 规定,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出具证据的需要,可以申请加强证据的质证或者鉴定,但是必须说明证据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原因。
2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发挥质证和鉴定的作用。
3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2款和第3款还规定了质证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在进行质证和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

1 规定,被告在审判期间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供证据。
2 原因是,被告是案件审理的主体之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告应当积极协助提供证据,以便***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判决。
3 此外,被告若不积极协助提供证据,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时间和结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因此,被告在审判期间应当积极履行义务,配合***完成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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