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54条(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2023-12-27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4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诉讼;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裁判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能够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借口。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表面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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