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释义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查明票据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标准。
申报权利的主体,一是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二是必须是持票人,即必须持有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必须向发生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申报权利,向其他人民***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是可以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申报权利可以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驳回申报,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报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表明申报人的申报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无关而不能成立,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应当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一百九十八条【保险***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进行保险***活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