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有些案件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本条所称“有关财产权的证照”,是指有财产权内容的证照,如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
人民***判决确认某一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后,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办理权利转移手续。但在实践中,某些单位却不协助办理,例如,人民***判决一房屋归甲所有后,房管部门不但不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
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出现,使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对有协助办理证照转移的单位规定了法定义务,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给予办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予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根据本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202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国家专有,指的是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这也是符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
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
与国家专有财产相对应的,是非专有的国家财产。后者,是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环节进行流转的(交换、赠与等)的。例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便属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
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均由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民法典》本条只是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这里列举部分国家专有财产:
(1)国有土地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施行)第2条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同时,根据该法第3条及《民法典》本编第五章第247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3)矿藏、水流、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第9条及《民法典》本编第五章第247条、第250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4)无居民海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2010年施行)第4条及《民法典》本编第五章第248条的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5)野生动植物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第3条及《民法典》本编第五章第251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
根据《民法典》本编第五章第252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文物
根据《民法典》本编第五章第25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限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两倍计量迟延履行的息金。【计量公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贷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现值×2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限定:“被执路人未按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路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息金自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期满的次日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