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解读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1、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以下是一份消费者退一赔三***书的范文,仅供参考:
原告:XXX(姓名)
被告:XXX(公司名称)
地址: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X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XXX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购买了被告公司生产的XXX产品,共计人民币XXX元。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正常使用。经多次联系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未能及时处理此事,导致原告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货、换货、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原告无***常使用,属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